油烟净化行业相关法规
*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
(一)*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:
*28条:排放污染物**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,依照国家规定缴纳**标准排污费,并负责治理。 *29条: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。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。
*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
(二)*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:
*9条: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,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;鼓励和支持开发、利用太阳能、风能等清洁能源。
*36条*二款: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;确需排放的,必须经过净化处理,不**过规定的排放标准。
*44条: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,必须采取措施,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。
其他通知及规定
(三)国家环境保护局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》的通知。
**条:饮食、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,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,配置防治污染设施,保护周围的环境。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,防止环境污染。 *二条**款: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、异味的装置、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,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。
*三条:新建、改造(含翻建)、扩建、转产的饮食、娱乐、服务业,有涉及污染项目的,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,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。
(四)各地方**制定的地方规章。 (五)<<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>>GB/T18483---2001
油烟净化行业标准
标准限值
4.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平方米。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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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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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准灶头数 ≥ 1,<3 ≥3,< 6 ≥6
对应灶头总功率 1.67,< 5.00 ≥5.00,<10 ≥10
对应排气罩灶面
总投影面积(平方米) ≥1.1,< 3.3 ≥3.3,<6.6 ≥6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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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较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较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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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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较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3) 2.0 2.0 2.0
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(%) 60 75 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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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其它规定
5.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**标。
5.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5.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5.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5.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
6 监测
6.1 采样位置
采样位置应**选择在垂直管段。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。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、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,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.5倍直径处,对矩形烟道,其当量直径D=2AB/(A十B),式中A、B为边长。
6.2 采样点
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.5平方米时,只测一个点,取动压中位值处;**过上述截面积时,则按GB/T 16157-1996有关规定进行。
6.3 采样时间和频次
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,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,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,每次10min。
6.4 采样工况
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(炒菜、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)高峰期进行。
6.5 分析结果处理
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,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较大值比较,若该数据小于较大值的四分之一,则该数据为无效值,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。数据经取舍后,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。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,则需重新采样。
6.6 监测排放浓度时,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:
c基=c测×Q测/nq基
式中:c基--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,mg/m3;
Q测--实测排风量,m3/h;
c测--实测排放浓度,mg/m3;
q基--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,大、中、小型均为2000m3/h;
n--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。